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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1-03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实施"一带一路"、"1534"重大发展战略,实现龙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关系龙江长远发展,关系全省人民福祉。黑龙江省是生态大省,生态优势得天独厚,是国家东北重要生态屏障,当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提升龙江生态文明水平,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作出应有贡献。现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一带一路"和"五大规划"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省情实际出发,以推进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和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为切入点,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使龙江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优势更明显,实现龙江经济新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经济、人口布局向均衡方向发展,陆空间开发强度、城市空间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

--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能源消耗强度持续下降,资源产出率不断提高,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3.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5%左右。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20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基本消除劣于V类水体。到2020年,松花江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力争全省森林覆被率由现在的46.14%提高到47.30%。草原生态环境得到总体改善,草原生态功能得到增强,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草原生产力明显提高。湿地面积不低于8340万亩,沙化治理率达到90%以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保护率达到90%以上,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关键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1、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家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推进大兴安岭地区、通河县、海林市和富锦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科学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和布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抓好国家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试点和国家"多规合一"试点,积极探索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有效途径。

编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谋划全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建立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确定环境功能区识别与划分条件,把全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环境功能类型区,提出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和分区环境功能目标与管控措施为构建以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科学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绕"五大规划"和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全省建设用地布局。探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三规合一",着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推动城镇化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2、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认真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相关要求,优化城镇布局。严格控制新城、新区规划审批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在城市建设方面, 继续推进"暖居"工程、"洁净"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化改革。抓好主街路整饰和危桥改造、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和园林绿化工作。完成《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立法黑龙江省燃气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在建筑节能方面,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开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出台政策激励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实施,促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积极探索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促进建筑节能的市场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建筑节能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节能专项资金和墙改基金使用办法,扩大杠杆效应,发挥基金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3、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全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地方标准)》和村镇规划。加大农村泥草(危)房改造和县城城关镇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中心村主街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保护,升级改造供水处理设施,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饮水安全覆盖率达到100%。加快污水管网和村内道路边沟建设,鼓励采取沉淀池等方式开展污水处理,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主街边沟硬化率达到100%。因地制宜进行垃圾处理,村庄内垃圾箱设置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推行改灶、改厕、改圈工程,中心村室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新建房屋室内厕所入户率达到100%,中心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推进农业产业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村庄,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业。深入开展"德礼满龙江"文明礼仪普及活动、"传立家风家训•凝聚道德力量"活动、"家在龙江•践行五好"活动和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活动;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农民主体责任,化解社会矛盾,抵制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推动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从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入手,探索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4、推动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以市场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自主选择权加强高新技术园区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升孵化器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高层次服务功能;推动生态文明领域科技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开展节能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重大共性技术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提高整体研发能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支持生态文明领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科技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能力。推动生态文明领域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建立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加大省科学基金支持和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实施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建立高水平人才团队。

     大力扶持和推动国家级哈尔滨市环保产业园区的建设。以哈尔滨环保产业园区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我省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水平。加快我省静脉产业和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解决我省废金属综合利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及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代木、生物质燃料等技术与装备,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我省煤矸石、粉煤灰、化工废渣、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快环保服务业的试点。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火电厂烟气脱硫脱销、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理为重点,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进程,探索新兴的环保服务业模式。

     5、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服务业为主体,结构优化、技术先进、特色鲜明、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进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步伐,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改造,研制有市场需求的绿色、高性能、高端产品和精深加工产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围绕把好项目备案关、加强监测分析、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和市场化改革,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建设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积极开发水电,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地热能、核能利用,推动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方位、多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6、发展绿色产业。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各项政策和措施,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节能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高效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市场占有率由目前不足10%提高到40%左右。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节能环保企业达10家,超5亿元的节能环保企业达30家,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达20家。统筹各类生物质资源,修编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重点在哈尔滨周边地区、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优化布局建设一批生物质发电项目。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清洁高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利用方式,推动各类生物质能的市场化和规模化应用,促进农村能源生产方式变革,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地热资源勘查,统筹规划和有序开展地热能应用。

    (三)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深入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各类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7、推进节能减排。发挥节能与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全面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农委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按照国家部署科学指导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填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时组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强化结构、工程、管理减排,继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确定的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任务。编制《黑龙江省"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重点工业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监管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监管;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排查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明确限期治理、改造名单,纳入"十三五"总量控制规划和各年度减排计划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条件。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签定"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企业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8、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我省已有各类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及工程建设。指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加快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安全可靠的餐厨废弃物收储运体系。指导哈尔滨、七台河市加快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宾西、海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精心谋划补链项目,实现园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发展。积极推动30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推广"人畜粪便-厌氧发酵-有机肥-种植业"模式,处理人畜粪便。积极推广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以及"农作物秸秆-家畜养殖-厌氧发酵-种植业"、"农作物秸秆-厌氧发酵-种植业"等模式,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左右。

     9、加强资源节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把控不合理能源资源消耗。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力推广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优化灌溉用水结构,充分利用地表水,限制和减少地下水,加快地表水灌溉置换地下水步伐。加强城市节水,鼓励双鸭山市、鹤岗市等煤城开发利用矿井疏干水,哈尔滨市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方面,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实现土地资源有效节约利用。从严控制城市房地产建设用地,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的调整,推动城镇化建设。鼓励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废弃地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能源、水利、交通和城镇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公益性用地外,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健全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矿产资源方面,鼓励矿产资源按品位逐级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地满足用能需要,极大地提高能源利用率。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0、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形成以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屏障为主体,以两江平原防护林体系为两翼的生态格局。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2017年以前对全省1758万公顷的天然林全部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并停止商业性采伐,加快实施退化农田防护林的修复工程,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积极开展退化林地的修复工程,完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转,林业投融资改革配套政策,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五年完成造林500万亩,通过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对宜林荒山荒地、沙化土地等区域,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方式,增加森林面积。

加强水土保持,努力提高水土保持社会化管理水平。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55.06%加大黑土资源保护与修复力度,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全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工作,推进哈尔滨市、大庆市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快三江农业灌区地表水置换地下水水源工程建设,提高地表水资源利用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推进哈尔滨市、鹤岗市、牡丹江市国家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建设工作。

   开展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开展可持续利用和能力建设,建立湿地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立重要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推进"兴凯湖流域"的治理,构建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腹地"挠力河、乌裕尔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保护我省松花江流域带,重点打造哈尔滨沿江带"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的"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建设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完成防沙治沙任务93万亩,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达到90%以上,沙区森林覆被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

     建立草原资源属性明晰、权属明确、规范经营、流转有序的草原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提高植被覆盖率,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在已开展的退牧还草工程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将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国家退牧还草工程范围,提高草原质量,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通过中俄生态廊道的建设,逐步恢复东北虎、东北豹等物种群数量。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生生物保护及监测体系建设,加大珍稀鸟类繁殖栖息地保护力度,将自然资源条件好的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区,完成5处省级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新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8处、省级自然保护区5处。推进界江沿岸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地区的国土安全。加强保护区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未经审批私建乱建等违法行为,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得到基本控制。

     11、全面推进污染防治。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计划到2020年,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2013年浓度值。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并公布《黑龙江省水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加强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优于Ⅲ类水质(含Ⅲ类)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劣于Ⅲ类水质的湖泊污染程度减轻,入湖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兴凯湖、镜泊湖、山口湖营养状态达到或保持为中营养水平。

     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国家重要城市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河湖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严格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全面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和应急供水能力。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监测地表径流水、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变化。监测分析氮、磷、地膜残留等农业面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数量,建立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掌握典型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变化趋势及区域分布特征,完善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数据平台,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为全省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以汛期环境应急监管为切入,组织各地制定应急预案,实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等渠道信息收集网络。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强化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执法,全面提高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

  12、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完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编制省级、市(地)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扎实做好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建立起与国家统一市场相衔接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事件能力,继续强化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实施气候变化有利因素适应试点示范工程,增加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和湿地碳汇,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水平。扎实推进大兴安岭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继续加强以大庆、齐齐哈尔为代表的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建设。全面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推广低碳建筑,倡导绿色交通,依托"全国低碳日"和地方低碳环保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参与程度。 

深入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地方配套实施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将对ODS淘汰相关活动的管理和执法检查纳入常规管理和检查内容。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公约履约能力建设工作,包括ODS(消耗臭氧层物质)基本情况调研、培训、宣传、监督执法等活动,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ODS履约管理能力,基本摸清省内ODS生产、消费现状;建立长效履约机制,确保HCFCs(氢氯氟烃)淘汰履约目标的实现及保证已淘汰ODS成果的可持续性。

  (四)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3、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支撑。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情况,开展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推进湿地保护、耕地保护、草原保护和水土保持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

     14、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重点加强本省药品制造、农业生产、林业生产、食品加工、煤炭生产、矿业采选等相关领域的地方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结合我省气侯特点,重点制(修)订高寒地区作业生产、矿区尾矿无害化处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或技术导则;结合我省地域特点,重点支持生态省建设、农村生态保护等地方生态标准体系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结合本省主要污染特征,强化改善大气、水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煤烟型污染控制、清洁能源、机动车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5、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积极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6-2017年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初步完成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登记标准、程序设立等项工作,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后,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

积极开展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划界确权工作,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和保护界线,设立界桩等管理和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责任体系,确保我省河湖管理有序、安全运行。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用水台账建设。

     16、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纳入省政府网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实施程序,加强对查封、扣押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的监督。健全跨部门、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7、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根据国家"十三五"工作部署,继续实行能源消耗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科学合理分解目标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坚守耕地红线。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积极推进8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组织对各地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开展乌裕尔河、讷谟尔河、双阳河、牡丹江、倭肯河等江河水量分配工作。

     开展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研究,按照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要求,进行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区域、流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环境容量,超过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污染物削减方案。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将8340万亩(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湿地全部划定为湿地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林地面积占补平衡,控制林地转为其他非林地,有效遏制林地退化,加强闲置土地治理,及时补充林地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到2020年底森林保有量不能低于2150.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不能低于47.3%。出台并试行牧区非基本草原占用总量控制意见,确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

     18、完善经济政策。公布实施新的《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对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定价目录内的政府定价,做到区分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以及资源利用效率高低的差异,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放开竞争环节价格,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天然气存量和增量价格并轨,推进落实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

     善环境价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调节力度,形成减排激励机制。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激发企业治污减排和改善环境的内生动力。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快以资源换项目、换资本、换市场步伐,提高准入门槛,坚持规模准入、环境准入、安全准入、产业链条准入,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执行矿业权使用费收缴标准。

     在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重污染、环境风险高危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社会功能预防和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探索建立和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深化绿色信贷政策,推广绿色信贷,建立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和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的发展,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9、推行市场化机制。以培育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和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机构为重点,加强要素资源的优化融合和政策集成。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工程,积极购买专业第三方节能服务,完善节能效益支付的会计科目,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以公共机构为示范和带动,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全社会用能单位的推广应用。力争到2020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环保服务企业50户,超2000万元企业20户,专业化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5户以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各项措施,力争2015年年底前出台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积极探索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管理框架体系和平台。研究制定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办法。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开展水权交易试点的基础性工作,逐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

     20、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探索在穆棱河、呼兰河流域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扩大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规模,达到省级公益林管护全覆盖,所有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林班、小班。提高公益林管护标准,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3.5元,提高到5元;扩大公益林管护规模,省级(一般)公益林补偿面积从32.25万公顷提高到397.32 万公顷,省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补偿基金规模从2000万提高到2.98亿元。

     21、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省委考核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指标,严格约束性指标考核,建立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任务和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使考核指标更加完善、科学。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真实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将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环境责任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积极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2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和执法监督

     23、加强统计监测。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快企业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指导齐齐哈尔市作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先试先行,完善政府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力争到2020年,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端平台建设率达80%,全部纳入政府实时监测范围。依据国家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和监测,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全省所有县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全省设立1000个监测点位,开展例行监测;优化水环境监测网,增加监测点位,实现国省控断面覆盖到所有的县;建立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实现遥感监测覆盖到全省72个县区;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现整体验收。利用国家卫星遥感成果,核对统计和监测数据。成立环境应急机构,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加强环境风险监管。

     24、强化执法监督。全面部署环境监察重点工作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迎接新挑战,推进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廉洁执法、有序高效执法,逐步建立新常态下环境监管执法新机制

实施网格监管,明晰层级监督责任,制定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实现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实行计划执法,明确事权划分,采取"计划性、清单式、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执法检查方式,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积极化"权力有限、责任无限"为"权责统一、权责有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修订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林业综合执法能力。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和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及更新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六)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

     25、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围绕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进一步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六进"活动,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大学、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环境教育基地,在大、中、小学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专题课程。将每年6月设为我省"全民生态文明月", 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推选出一批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为全社会树立典型和榜样。

     26、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倡导生活方式绿色化理念,制定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生活方式绿色化活动,宣传、引导绿色饮食,鼓励开发绿色食品,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倡导绿色居住,鼓励绿色家装,推广节水器具、节点灯具、节能家电,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等。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设备,鼓励中近程选择自行车出行,推进衣、食、住、行、游等各领域绿色化。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推广,从政策层面鼓励和支持绿色化创新,减少以致杜绝资源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费现象,实现生活方式的绿色化转型。

     27、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工作,指导地市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的桥梁纽带和引领作用,引导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8、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

     29、强化协调,形成合力。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破解瓶颈问题,统筹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省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土、农委、林业、水利、环保、工信、住建、质监、物价、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部门承担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同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30、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市(地)、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环境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要素,研究探索本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模式。要紧紧围绕本地实际情况,在制度创新方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成熟的模式,发挥有效的示范带动作用。

    31、扩大交流,广泛合作。要以全球的视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利用我省与俄罗斯方面多年来建立的广泛合作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不断扩大与俄方的交流互访,组织召开黑龙江省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双边环境保护合作会议,指导沿边地市开展与俄滨海边疆区、阿穆尔州等相邻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继续开展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和中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跨界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和青少年生态体验交流活动,进一步拓展合作范围,扩大合作成果,实现互惠双赢,努力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3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保证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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