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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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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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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自动流水号:155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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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67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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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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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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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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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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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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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本省(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临时占用省所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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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本辖区(一)临时占用市所属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临时占用龙煤集团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所在市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市所属非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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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本辖区(一)临时占用县(区)所属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县(区)所属的非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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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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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3号) 第二条 临时使用林地按隶属关系审批:临时使用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市、县(市、区)所属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地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国有农场林地由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审批;临时使用龙煤集团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林地由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其他单位林地由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其他林地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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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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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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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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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木材运输许可(自动流水号:155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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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1-0-1561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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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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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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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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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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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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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省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木材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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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市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木材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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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木材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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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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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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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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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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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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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县属林木采伐许可(自动流水号:155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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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1-0-1562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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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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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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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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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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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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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省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林木采伐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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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市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林木采伐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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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等单位林木采伐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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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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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326项:(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许可;(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林木许可;(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林场等单位采伐许可;(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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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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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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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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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自动流水号:155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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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68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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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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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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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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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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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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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本省(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临时占用省所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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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本辖区(一)临时占用市所属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临时占用龙煤集团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所在市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市所属非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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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本辖区(一)临时占用县(区)所属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县(区)所属的非国有林地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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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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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3号) 二、临时使用林地按隶属关系审批:临时使用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市、县(市、区)所属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地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国有农场林地由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审批;临时使用龙煤集团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林地由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其他单位林地由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其他林地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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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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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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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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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国家二级、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特许猎捕证审核 (自动流水号:155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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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69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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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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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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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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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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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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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国家二级、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特许猎捕证核发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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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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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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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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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1年12月8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捕捉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狩猎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驯养繁殖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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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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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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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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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自动流水号:15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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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1-0-1563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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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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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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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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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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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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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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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本辖区重大违法行为、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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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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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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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98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十条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在调运前十五天向当地森检机构报检,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检疫。 (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数量多少、以何种方式运输、邮寄,必须检疫。 (三)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虽经过检疫合格,但在一处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再次调运时仍需检疫。 第十一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调运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调入地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所在地森检机构申请检疫,森检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往省外的,调运单位和个人按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省森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在盖有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的同时,应加盖签发单位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出省森林植物 (三)从省外调入的,调运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森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森检机构审批,由省森检机构或其授权的森检机构提出检疫要求,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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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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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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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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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审核(自动流水号:15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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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70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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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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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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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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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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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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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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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全市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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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全县范围内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审定、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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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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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黑林发[2012]162号) 第十条 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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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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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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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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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林木种苗运输发证的行政许可(自动流水号:157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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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1-0-1564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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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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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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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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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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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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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省运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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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运输审批(市)(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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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区内运输审批(县)(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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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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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8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林木种子出县境的,必须持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运输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必须持有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省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森林工业系统内的由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协商后签发,统一加盖黑龙江省林木种子运输专用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可以对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运输进行检查,对无证运输的有权扣留,并依法处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政等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和邮寄林木种子。未取得本条前二款规定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运和邮寄。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之四)》第354项:一、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运输审批(市、县)(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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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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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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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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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审核(自动流水号:15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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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65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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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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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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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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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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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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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抚育、卫生伐调查设计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布等。负责对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审批事项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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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时,必须进行调查设计,经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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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时,必须进行调查设计,经县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林木种子审查,再报省林木种子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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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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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只准进行抚育、卫生伐。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抚育、卫生伐时,必须进行调查设计,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批。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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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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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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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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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引种许可的审核(自动流水号:15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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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核转报 |
是 |
职权编码 |
231121-01-1-1566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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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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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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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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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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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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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省内责林木种子的评定、公告、推广。对林木种子的推广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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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全市种子的评定、公告、推广。对林木种子的推广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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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的评定、公告、推广。对林木种子的推广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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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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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129日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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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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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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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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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自动流水号:414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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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3-0-2858 |
法定主体 |
嫩江县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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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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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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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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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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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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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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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本辖区重大违法行为、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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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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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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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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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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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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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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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自动流水号:414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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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3-0-2859 |
法定主体 |
嫩江县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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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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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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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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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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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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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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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本辖区重大违法行为、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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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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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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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货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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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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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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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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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买卖、伪造林业相关许可证件、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在林地作业的处罚(自动流水号:41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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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3-0-2860 |
法定主体 |
嫩江县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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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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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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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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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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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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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查处本辖区内跨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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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和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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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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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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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行政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8日修订) 第十七条 严禁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收购盗伐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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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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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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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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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处罚(自动流水号:414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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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3-0-2861 |
法定主体 |
28365-365c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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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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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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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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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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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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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查处本辖区内跨市地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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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和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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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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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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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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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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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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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28365-365cim |
填表时间: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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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自动流水号:414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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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审核转报 |
否 |
职权编码 |
231121-03-0-2862 |
法定主体 |
嫩江县森林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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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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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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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边界梳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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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责任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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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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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负责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查处本辖区内跨行政区域案件、大案要案、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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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和省林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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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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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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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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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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